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72號原告 李婉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娟
張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年12月29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並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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