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債權人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臺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長青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街○○○號」遷出,並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