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嫦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成旺 因104年訴字第20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02,471元(計算式:上訴人占有土地面積79.4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7,900元/平方公尺=4,602,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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