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債權人 陳秀金 債權人 陳淑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秀足 、 洪梧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