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致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櫻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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