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軒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致輝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