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秉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10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鈺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秉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10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