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債權人 羅文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人僖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為CH6505
51、CH650552、CH650555,票載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0元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中,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無效,又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本票票款外,並未另行釋明是否尚有其他得請求債務人即為給付之請求權基礎,則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此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