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信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肇權 即采妍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