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