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55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畫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59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大樓管理費(
即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總坪數:50點77坪,每月管理費新臺
幣2,031元,自民國93年10月迄至95年5月止,計欠繳20期
,即40,62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組織章程、管理費收費聯單、土地登記謄本及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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