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吉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吉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