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8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8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八號
原告乙○○
甲○○被告新竹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訴字第八七○二二七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以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土地徵收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不服內政部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訴字第八七○二二七一號再訴願決定,訴請撤銷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八十六鎮建字第八三八號及二三一○○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云云。經查內政部前開再訴願決定係針對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六府訴二字第一七二八七四號訴願決定提起之再訴願為決定,而臺灣省政府之上開訴願決定則係對訴願人甲○○(即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就被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六府地劃字第七六七七六號函提起之訴願為決定,原告未對被告上開七六七七六號函或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八三八號、二三一○○號函提起訴願,而逕行提起再訴願,進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