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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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相對人 蕭瑞雲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 楊少霖 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蕭瑞雲負擔,相對人蕭瑞雲不服上訴,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該訴訟業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由聲請人繳納│├─────────┼───────┼────────┤│複丈費暨建物測量費│6,400元│由聲請人繳納│├─────────┼───────┼────────┤│合計│9,71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