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98年4月2日收受送達,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若美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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