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