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刑保字第97002470號),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業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含囑託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