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聲請人甲○○原名 徐偉誠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並因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而獲准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且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