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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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82號上訴人 陳四川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被上訴人 張金福 被上訴人 陳金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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