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75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2,401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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