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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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