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告亦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湛
送達代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燕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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