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陳清怡~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