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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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1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1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個月,然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規定,應適用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是併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4.21│97.1.14│97.5.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904號│字第8148號│字第132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3669號│1956號│3222號││├────┼────────┼────────┼────────┤││判決日期│97.7.16│97.7.29│97.8.25│││││││├───┼────┼────────┼────────┼────────┤││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判決││3669號│1956號│3222號││├────┼────────┼────────┼────────┤││判決│97.8.18│97.8.25│97.9.23│││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229號│字第12225號│字第12227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4│5│6│├────────┼────────┼────────┼────────┤│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24│97.2.19│97.1.7││││││├────────┼────────┼────────┼────────┤│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151號│字第11151號│字第82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249號│3249號│1153號││├────┼────────┼────────┼────────┤││判決日期│97.9.3│97.9.3│97.10.17│││││││├───┼────┼────────┼────────┼────────┤││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判決││3249號│3249號│1153號││├────┼────────┼────────┼────────┤││判決│97.9.22│97.9.22│97.11.10│││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226號│字第12226號│字第12225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7│8│9│├────────┼────────┼────────┼────────┤│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6.20│97.5.22│97.1.2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655號│字第22531號│字第72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4676號│5421號│2266號││├────┼────────┼────────┼────────┤││判決日期│97.11.10│98.5.27│98.6.22│││││││├───┼────┼────────┼────────┼────────┤││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判決││4676號│5421號│2266號││├────┼────────┼────────┼────────┤││判決│97.12.4│98.6.22│98.7.13│││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228號│字第10229號│字第1149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0│11│12│├────────┼────────┼────────┼────────┤│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賭博│││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2.1│97.2.25│97.2.21││││││├────────┼────────┼────────┼────────┤│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215號│字第7215號│字第72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2266號│2266號│2266號││├────┼────────┼────────┼────────┤││判決日期│98.6.22│98.6.22│98.6.22│││││││├───┼────┼────────┼────────┼────────┤││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判決││2266號│2266號│2266號││├────┼────────┼────────┼────────┤││判決│98.7.13│98.7.13│98.7.13│││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499號│字第11499號│字第1149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編號│13│14│├────────┼────────┼────────┤│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7.7.15│97.7.21│││││├────────┼────────┼────────┤│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727號│字第1344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6676號│3591號││├────┼────────┼────────┤││判決日期│98.2.27│98.7.20││││││├───┼────┼────────┼────────┤││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判決││6676號│3591號││├────┼────────┼────────┤││判決│98.3.23│98.8.10│││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5283號│字第12928號││├────────┴────────┤││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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