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業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業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業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於民國109年3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併案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又受刑人係於109年3月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831號函暨所附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