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443號聲請人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對人BELISARIOGENEVACLYEMANALIGOD( 妮娃 )
GAPUZFREDILYNCARIASO( 蒂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113年度票字第00044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12年11月9日80,520元112年12月5日113年1月12日T10212002112年11月9日10,000元112年12月5日113年1月12日T1021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