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09號原告 陳彥臻 被告 洪欽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