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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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原告 楊子萱 被告 胡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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