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76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
0上列抗告人與 潘政嘉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