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丁逢庭 被告 何柏融 (原名 何文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