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錢顯承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上訴人 康恆瑄
郭士誠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函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12年2月10日繳費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故上訴人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