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 譚甄成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譚潤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函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12年2月10日繳費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故上訴人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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