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英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111年11月30日民事起訴狀附表所載被繼承人所留遺產,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列被繼承人 張奕成 遺產不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被繼承人張奕成遺產為土地1筆、其他1筆),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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