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吉寬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四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繕為抗告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壹佰叁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欠新台幣
肆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