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陳麗智  
被   告  陳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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