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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