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睿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睿志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RQL6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杜俊翰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如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欄一:第1項第2行前段:「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型重型機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