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楊福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582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99元,及其中新臺幣25,704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7,725元,及其中新臺幣339,722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