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0號債權人大蘋果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嚴秀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正吳明坤現為大蘋果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