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8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沁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學費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無約定利率部分,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記載係載於本票內,本票未載金額、無發票日,為無效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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