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佳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主張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2.
70.74)應具狀說明:1、兩造有無合意成立本件契約?2、債務人之簽章究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以上兩點均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