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673號原告TESSIERSTEPHANESZABO(劉世強)即臺北市私立
史蒂芬外國語文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許惠峰 律師 王井 律師被告 張芯堞
周羿 彣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 雅思 版【IELTS】公告道歉啟示。㈣被告甲○○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道歉啟示。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嗣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具狀補充道歉啟示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93至197頁);再於本院審理中多次調整請求之數額,最終於109年12月3日具狀聲明: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甲○○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3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甲○○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㈦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道歉啟示。㈧被告甲○○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道歉啟示。㈨上開聲明第1至6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11至412頁),經核原告就道歉啟示內容之補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另就請求金額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有關原告之報名程序、補課、退費制度之不實陳述,且在未經查證下,惡意指摘原告任意更換授課教師及貶低授課教師之品質;另被告甲○○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有關退費制度之不實陳述,經原告提醒後,被告2人並未予改善或澄清,被告乙○○持續發文及留言,不但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商譽權,且導致來原告補習班諮詢的人數銳減,107年收入較106年收入減少更高達逾500萬元,亦造成原告之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乙○○、甲○○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15萬元,被告乙○○、甲○○分別賠償營業損失120萬元、60萬元,被告乙○○、甲○○分別賠償商譽損失13萬元、7萬元,以及張貼道歉啟示、刪除不實言論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甲○○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3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甲○○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㈦被告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道歉啟示。㈧被告甲○○應將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刪除,並於PTT雅思版【IELTS】公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道歉啟示。㈨上開聲明第1至6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乙○○則以: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至4出處欄所示之文
章(即原證一文章,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其僅就在原告補習班之個人經驗或見聞分享給網路上不特定有意短期進修之人士參考,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況且該文章下方尚有諸多網友留言肯認原告所論及之狀況,原告亦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自陳曾經更換老師,可見該文章並非憑空杜撰臆測;附表一編號7至8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即原證三文章,見本院卷第47至53頁),亦屬於個人經驗或主觀感受,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被告甲○○則以:被告甲○○就附表二出處欄所示之文章(即原
證四文章,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僅是提及原告補習班退費制度均依照法規相關處理而無彈性及協商空間,提醒欲報名者務必詳讀契約內容及慎選所需課程,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亦符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的要件,而得阻卻違法。
㈢綜上,被告2人之上開言論,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且
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此外,被告2人並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為意見評論,是以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76至677頁)㈠被告乙○○於106年11月4日以帳號「gorillal23」,在PTT雅思
版【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之文章(見原證一,本院卷第33至38頁,下稱原證一文章)。
㈡被告乙○○於106年11月10日以帳號「gorillal23」,在PTT雅
思版【IELTS】,他人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Whygo補習心得」之文章下方留言:「現在whygo已經沒有小班制了」、「一個班級都是12人up」等語(見原證二,本院卷第43頁)。
㈢被告乙○○於106年11月19日以帳號「gorillal23」,在PTT雅
思版【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之文章(見原證三,本院卷第47至53頁,下稱原證三文章)。
㈣被告甲○○於106年11月7日以帳號「aaaaooxx」,在PTT雅思版
【IELTS】,公開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之文章(見原證四,本院卷第57至59頁,下稱原證四文章)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按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再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須為評論者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未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
㈡經查,原告為私立語言補習班,以招收學生教導英文為業,
有原告提出之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61頁),而補習班既屬於社會教育之一環,其對於公眾即具有一定之影響力,堪認與補習班業務有關之招生、教學、退費…等,均屬涉及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而又為確保該影響力具有正面效力,自應接受大眾之言論監督,以符合公眾利益,而對於該等事項所為之言論,當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其名譽權在言論自由保護之需求下,必須做出退讓,是如被告於其能證明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認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即難認其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合先敘明。
㈢就被告乙○○部分
觀諸被告乙○○所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雖係於不同時間、文章所發表者,然大抵牽涉報名與簽約流程、班級人數、補課與退費制度、更換師資、契約不平等部分,以下即分述之:
⒈報名與簽約流程部分⑴被告乙○○固於106年11月4日上午0時32分許,發表原證一文章
,內容指稱:「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真的是有夠 貝戈戈 的…」等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然原告既不爭執,被告乙○○曾至原告補習班補習課程(見本院卷第252頁),則被告乙○○辯稱其所發表之上開言論係基於其個人經驗或見聞等語,即非無據,而被告乙○○既係基於其個人經驗,就其報名與簽約時的流程發表言論,而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乙○○於報名時,確有先安排顧問說明課程方式,並依其需求安排模擬測驗,尚難認被告乙○○所述其經歷之報名與簽約流程與事實不符,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況乎,依照原告所提出之被告乙○○收據(見本院卷第107頁),後者尚有繳付一筆4,500元之訂金,是被告乙○○所述先繳費(即訂金)再簽約,尚難認與事實不符。因而,被告乙○○基於個人上述經驗進一步所為意見表達(即真的是有 夠貝戈戈 ),既無法證明是根據不實言論所為之意見表達,而其用詞雖較尖酸苛薄,然被告乙○○所評論之內容,既涉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且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應認此部分之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是其行為不具不法性,而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⑵至原告雖提出原證12之PTT文章(見本院卷第111頁),並聲
請傳喚證人 康心品吳玟臻 到庭作證,然該文章或證人之證述均為其等自身經歷之報名與簽約流程,且證人康心品、吳玟臻報名或上課之時間已係109年間(見本院卷第594頁、第604頁),距離被告乙○○報名時之106年間,已相差近3年,甚且證人康心品亦證稱:我印象中沒有逐一說明契約條款等語(見本院卷第595頁),自難以此認定被告乙○○所述上開個人經歷之言論為不實。
⒉班級人數部分⑴被告乙○○固於附表一編號3、5、7所示之時間,發表原證一、
原證三文章,及於原證二文章下留言,內容指稱如附表一編號3、5、7所示之文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至㈢),然依原告提出之簽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7頁),原告補習班於106年9月9日開設之雅思初階班(BeginnerIELTS),其前兩堂課的名單人數即已超過12人,且原告亦未爭執有超過12人乙節,僅是提及:因為當時報名很踴躍,有安排2名師資,也有學生當日才臨時加入,我們無法安排處理,後來有拆班動作等語(見本院卷第406頁),而其於106年1月7日開設之文法與字彙班(Grammar&Vocabulary)、106年度所開設之所有中級文法與字彙班(IntermediateGrammar&Vocabulary)、106年11月11日開設之雅思初階週末班(BeginnerIELTSweekend),亦有不少堂課之名單人數已超過12人或15人,有原告所提供之簽報表可查(見本院卷第429至431頁、第441至445頁、第451至453頁、第477至480頁、第489至491頁、第505至511頁、第514至517頁),而原告亦自陳:文法與字彙班人數會多一點點,大概10至20人間,但大多數的班級仍是小班制,有時候會有臨時試聽生或臨時補課的學生等語(見本院卷第406頁),再參以被告乙○○所提出原告補習班之列印資料,其於文法字彙課確有介紹課程特色為「小班教學」,足見原告補習班確實以「小班制」為號召吸引學生報名,然其於106年間之上述課程,不少堂課或因報名踴躍,或因臨時補課、試聽等因素,致使該等課程有人數超過12人,甚或是15人之情形,而與其所稱之「小班制」特色尚屬有別。
⑵至原告所開設之其餘課程,依上述之簽到表所示,雖仍有12
人以下之小班制,然被告乙○○依其自身經驗(即原告所稱係被告乙○○報名之中級文法與字彙班【見本院卷第632頁】,每堂上課人數達12人以上),為附表一編號3、5、7所示之言論,審酌消費者即學生相較於補習班屬於弱勢之一方,學生不可能每一堂均以試聽名義進去數上課人數,而補習班掌握有報名人數的資訊,並對於上課人數的控管有很大的權力(即可透過是否同意繼續接受報名、接受臨時試聽、補課,或是透過其他如線上播放錄影等方式補課,以達維持其所稱之小班制),其亦可對於質疑小班制的言論,以各式管道揭露資訊降低或防免該等言論之危害,堪認被告乙○○業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自難認其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補課與退費制度、不平等合約⑴被告乙○○固於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之時間,發表原證
一、原證三文章,及於原證二文章下留言,內容指稱如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之文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至㈢),而其於附表一編號1所提及之「付錢了所以什麼事情都要配合你們/跟同學聊天後才發現/不只一個人被這樣吃掉錢/但大多人就是選擇摸摸鼻子算了」等語,綜觀該段一開始提及「首先我覺得WHYGO/很糟糕的一點就是他的補課制度」等語,足認前述引號所指涉附表一編號1部分是在討論原告之補課制度;至附表一編號4所提及之文字,係於原證一文章之最後一段,用於為該篇文章做一結論,而該文章對於合約文字有討論者主要是補課與退費制度,堪認附表一編號4所提及之文字主要是在討論原告之補課與退費制度。而附表一編號8再度提及「不平等合約」部分,其發表時間既然是在包含前述言論在內之原證一發表時間後約9天,所指涉之部分,仍應認定如前,即是指涉原告之補課與退費制度。
⑵又被告乙○○在討論原告之補課與退費制度時,分別先提及「
每位學生在報名的時候,都會要你簽一張合約/請看以下的第一點與第二點」、「關於合約的第三點」等語(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imgur為免費網路相簿網站),均是先引用原告與學生所簽訂之契約條文,供上開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參考,並有言及「要退費就要照台北市補習班退費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則被告乙○○於為附表一編號1、4、6、8所示文字之評論時,其等言論的根據已同時一併公開讓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即被告乙○○對補課及退費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是否能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可以被接受,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自有評價及選擇,而補課與退費制度既涉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已如上述,其所使用之文字亦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而且被告乙○○在該等文章也提及「希望可以給版友一些警惕,少走一些冤枉路/報名前先想清楚這些」、「可以好好想一下」、「所以不要急多問問多比較問清楚再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第37頁、第52頁),可認其發表上述文字之動機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此部分之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是其行為不具不法性,而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⒋更換師資⑴被告乙○○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發表原證一文章,內
容指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而原告陳稱:原告補習班聘請者均為外國師資,若自身或家中有發生重大事故,需請假、返國處理時間較長者,方有更換師資情形,報名前均有告知學生此事,並簽訂相關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406頁),並提出原告之外國語文中心團體課程時數使用規定為憑(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然其既屬定型化契約,且第7點約定:「學生同意WHYGO語言中心可以依需要調整更換老師」(見本院卷第96頁),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見本院卷第144頁)第6條第2項約定:「乙方(短期補習班)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相比,前者顯然較不利於消費者,則前者之效力如何,已非無疑。
⑵再者,原證一文章下方亦有網友shu710提及:「類似狀況苦
主加一,當時上課還遇到老師換了三次」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且依原告所製作之附表五所示(見本院卷第421頁),原告於106年度開設之31門課程,其中有13門課程曾有代課或更換老師之情形,其中2門課即是被告乙○○曾補習者(被告乙○○補習共3門課),足認被告乙○○所述,並非完全無據。而短期補習班因其授課時間有限,必須於一定時間內教授完其課程內容,且不同師資之教學方式、教學品質,甚至是教學內容,本有一定差異,消費者即學生當會期待於該課程教授之期間內,由同一位師資講授同一門課程,是被告乙○○依自身經驗,而為上開之言論,可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自難認其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就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發表原證四文章,內容指稱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然其先言及「Whygo完全就是follow法規上的規定」等語,再提及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見本院卷第58頁),則被告甲○○於為附表二所示文字之評論時,其言論的根據(即退費是依照法律規定)已同時一併公開讓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即被告甲○○對退費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是否能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可以被接受,文章或文字的閱讀者自有評價及選擇,而退費制度既涉公共事務領域之事項,已如上述,且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而且被告甲○○在該文章亦提及「在簽約的時候真的要看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可認其發表上述文字之動機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此部分之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是其行為不具不法性,而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2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商譽權,而
構成侵權行為並不足取。從而,原告民法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分別給付原告168萬元、8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張貼道歉啟事及刪除不實言論,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一:(被告乙○○發表之言論)編號時間原告主張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內容出處1106年11月4日上午0時32分許首先我覺得WHYGO/很糟糕的一點就是他的補課制度/…因為第二點(補課只能"該期"内完成)/WTF/…你說因為兩個月結束你不是我們學生了,所以就算你少上一堂課/那也不甘我們的事,規定就是你不能補/你簽了合約/(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真的是有夠貝戈戈的/付錢了所以什麼事情都要配合你們/跟同學聊天後才發現/不只一個人被這樣吃掉錢/但大多人就是選擇摸摸鼻子算了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文章(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原證一)2後半段課程整個都更換老師/hen扯/初級雅思班本來是Steven(也就是老闆)上的,但是他上了大約三四周/居然Steven說他覺得累了!?/…付了這麼貴的學費,對於師資一點堅持都沒有說換就換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文章(見本院卷第34頁原證一)3現在文法班/都是15人以上,有一班甚至20人@@/初級雅思班/則是12~14人左右/他們並不會因為人數變多/所以多開班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文章(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原證一)4可以好好的想一下這些不平等條約/…WHYGO就是用合約把學生吃得死死的/現在他們也知道他們紅了/更不怕浪費損失一兩個學生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文章(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原證一)5106年11月10日晚上8時30分許現在whygo已經沒有小班制了/一個班級都是12up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於標題為「【心得】WHYGO補習心得」文章之推文(見本院卷第43頁原證二)6107年5月16日下午2時36分許小心這家補習班的合約,文章代碼(AID):#1P_9ew4o(此為原證1之連結網址)/也小心PO關於這家補習班的任何文章/文章代碼(AID):#1Q-wu67K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於標題為「【心得】WHYGO補習心得」文章之推文(見本院卷第43頁原證二)7106年11月19日晚上11時31分許之前心得文推薦的小班制,已經看不到了!!!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文章(見本院卷第48頁原證三)8106年11月19日晚上11時31分許聽到太多被WHYGO的不平等合約害慘的例子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gorilla123」發表標題為「【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文章(見本院卷第52頁原證三)附表二:(被告甲○○發表之言論)編號時間原告主張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內容出處1106年1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班上同學報了六個月的課程,之後兩個月不想在(應為「再」的誤植)上,但在退費的這一塊上whygo完全就是硬!硬!硬!畢竟你已經跟他簽約,吃下去的東西要再吐出來就是難上加難阿!…要再退費是比較難的(這一塊whygo真的比較硬,畢竟都吃下去了要再吐出來就難了)於PTT雅思版【IELTS】,使用帳號「aaaaooxx」發表標題為「【心得】反推whygo」文章(見本院卷第58頁原證四)
附表三:(原告訴之聲明第7、8項請求之道歉啟示內容)編號被告原告請求刊登之道歉啟示內容備註1乙○○㈠本人乙○○分別於106年11月4日、106年11月19日,以帳號「gorillal23」,在IELTS雅思版,公開發表之【[心得]反推WHYGO】、【[心得]台北一些補習班找尋心得】文中,針對WHYGO補習班之報名流程、班級人數、補課等事項,散佈不實訊息,造成大眾誤解,對此本人已深刻反省,並深感歉意。謹將正確資訊說明如下,以正視聽:1.WHYGO補習班在報名前皆會詳細說明合約流程,經兩方確認簽約後始需繳費。本人於上開文中稱WHYGO補習班「合約在繳費之後才簽,真的是有夠貝戈戈」云云,為故意誤導大眾之不實陳述。2.WHYGO補習班一向皆有設置低於12人之小班教學,如有班級人數超出12人,WHYGO會以拆班方式進行教學,以符合小班精緻教學制之宗旨。本人於文中所稱「WHYGO已經沒有小班制了,都是12人以上」云云,為錯誤且未經查證之不實訊息。3.WHYGO補習班向以學生權利為依歸,並以優於法律規定之標準予以補課機會,如學生已逾補課期限而喪失補課機會,WHYGO補習班皆會盡量安排學生補課,本人惡意指控許多學生遭WHYGO補習班之不平等合約害惨云云,為錯誤且未經查證之不實陳述。㈡WHYGO補習班是由一對深具教育熱忱之伴侣所經營之事業,他們一週工作7天,付出整整10年時間所建立起來,補習班負責人即Steven老師更是一位誠實且受尊重的專業老師,他已付出15年之歲月,在台灣致力教學並已幫助許多台灣學生出國留學。本人上開不實言論,以及抵毁Steven老師「對於師資一點堅持都沒有」云云之不實指控,已嚴重傷害一群辛勤教育工作者之名譽及心血。本人在發布具有不實言論之文章後,並未給WHYGO負責人解釋之機會,反而迅速關閉留言評論功能,導致WHYGO補習班遭受網路不實言論之霸凌後,WHYGO卻未能回應及澄清,對此,本人深感歉意。㈢而在WHYGO補習班為捍衛自身名譽,依法尋求訴訟救濟後,本人不僅未就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向WHYGO補習班致歉及向大眾澄清,反而又再度於PTT上發文詆毁WHYGO,於Google評論上更出現匿名帳號攻擊WHYGO名聲之情形,包含假冒WHYGO資深經理KateHuang之名,批評WHYGO對本人之訴訟行為云云,此不僅導致WHYGO補習班幾近倒閉,Steven老師更因本人不實言論,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導致健康嚴重受損,為此,本人已認真反省,對於WHYGO補習班及Steven老師深感歉意。㈣此外,本人也要向WHYGO補習班全體員工及其眷屬致歉,因為本人不法行為,造成WHYGO補習班部分員工失業及失去收入,致上誠摯的歉意。被告2人並應於各自刊登之道歉啟事中,互相附上另一名被告之道歉啟事連結網址。2甲○○㈠本人甲○○於106年11月7日,以帳號「aaaaooxx」,在IELTS雅思版,公開發表之【[心得]反推whygo】一文中,針對WHYGO補習班之退費情形,散佈不實訊息,造成大眾誤解,對此本人深感歉意。謹將正確資訊說明如下,以正視聽:1.WHYGO補習班一向以學生權利為依歸,退費標準是依照〈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並明訂於合約中,在簽約前WHYGO皆會詳細告知,並予學生簽名以表示其知悉及同意。而本人於上開文中所提及之退費個案,實際上該名學生之上課期間已逾全期1/3,依法規及契約本已無法獲取任何退費,然WHYGO仍於該學生請求退費之當日,立即退還1萬元,有退費收據為證。2.本人明知於此,卻在發表上開文章時未充分揭露該退費事件之整體經過,而不實指控WHYGO「退費硬」、「吃下去的東西要再吐出來就是難上加難」云云,導致大眾誤以為WHYGO苛扣學生學費,本人對於自己故意誤導大眾之不實陳述,已深刻反省,並對於因自身不法行為所致WHYGO名譽蒙受損害一事,深感歉意。㈡WHYGO補習班是由一對深具教育熱忱之伴侶所經營之事業,他們一週工作7天,付出整整10年時間所建立起來,補習班負責人即Steven老師更是一位誠實且受尊重的專業老師,他已付出15年之歲月,在台灣致力教學,並已幫助許多台灣學生出國留學。本人上開不實言論,已嚴重傷害一群辛勤教育工作者之名譽及心血。本人在發布具有不實言論之文章後,並未給WHYGO負責人解釋之機會,反而迅速關閉留言評論功能,導致WHYGO補習班遭受網路不實言論之霸凌後,WHYGO卻未能回應及澄清,對此,本人深感歉意。㈢而在WHYGO補習班為捍衛自身名譽,依法尋求訴訟救濟後,本人仍未就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向WHYGO補習班致歉及向大眾澄清,導致不實言論持續蔓延,Google評論上更出現匿名帳號攻擊WHYGO名聲之情形,包含假冒WHYGO資深經理KateHuang之名,批評WHYGO對本人之訴訟行為云云,此不僅導致WHYGO補習班幾近倒閉,Steven老師更因本人不實言論,承受極大壓力和痛苦,導致健康嚴重受損,為此,本人深感抱歉。㈣另外,本人也要向WHYGO補習班全體員工及其眷屬致歉,因為本人不法行為,直接造成WHYGO補習班部分員工失業及失去收入,致上誠摯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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