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維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戴維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273,307元,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將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列,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應視為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之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62台上1394號判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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