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戊○○己○○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