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弘 送達代收人 余宜玲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之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餘有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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