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8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0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