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93號聲明人丙○○
弄10號戊○○
號丁○○甲○○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存證信函。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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