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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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165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