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乙○○各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