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126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究係請求債務人二人共同清償?連帶清償?或不真正連帶責任。(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及證物均不相符)
二、確認本件究係請求發支付命令抑或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意思表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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